各市林业局、省直管县林业局:
为贯彻中央全面推行林长制意见和省委常委会会议精神,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工作,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推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发展步伐。省林业局决定,依据《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林产〔2013〕34号)的规定,开展第八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标准
对已获得第七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省级龙头企业可申请复审(以下简称“复审企业”),其他涉林企业符合《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应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以下简称“新申报企业”)。申报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在促进乡村振兴、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或具有发明、技术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
(一)复审企业需提交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新申报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申报企业简介(含生产、经营和带动发展情况)
3.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资信证明材料;
(3)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度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4)企业5年内获得的相关成果或奖励、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成果证书,知名品牌、注册商标、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森林)食品等认证证书等;
(5)木竹和经济林种植与培育类、林木种苗和花卉培育类、林下种植类企业需提供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业种植基地相关证明。
(6)其他能证明企业规模、效益、质量和带动就业增收等方面的材料。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村委会证明复印件等。
材料要求:(1)有关审计报告等须加盖资质机构公章,复印无效;(2)除要求报送原件材料外,其他证明、证书、获奖材料等可上报复印件,但须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查验原件,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3)材料请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4)所有指标以申报时的上一年度为准。
三、申报工作要求
1.申报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2.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要积极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辐射力强、产品质量好,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所推荐的申报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
3.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照《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好申报、审核关,对复审企业组织复核并提出核查意见;对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与复审企业统一汇总,填写《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2),于2021年4月30日前正式文件报送至省林业局(附新申报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份,汇总表须报电子文本)。
联系人:国际合作与林业产业处白卫萍,电话:0551-62634128,皖林产QQ群:337189954,电子邮箱:2624153319@qq.com。
附件:1.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安徽省林业局
2021年2月20日